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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观察:二手房买卖的烦恼

http://www.tjtv.com.cn  2010-04-26 18:42
 

 

  上周末,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房贷新政,为了搭上这优惠的末班车,很多人都想在最近加紧过户。不过,买房可是件大事儿,一着急就容易出岔子。这不,家住和平区的罗女士,最近就碰到了这么一件烦心事。

  今年三月份,给儿子张罗新房的罗女士,看上了河西区福盛花园一套80平方米的二手房。看着朝向、地段都不错,罗女士就爽快的交了一万块钱定金,并很快跟卖主签了合同。可半个月后,卖主却突然告诉罗女士,房子不卖了!

  (同期)双方争执

  买方:关键现在21世纪不动产说,跟您闺女有电话联系,也给你们发邮件了,发传真了,你闺女都是认可的当时对不对?

  卖方代理人:认可不就把委托书就给他寄来了嘛,认可不就有委托书了嘛,不认可才没有委托书嘛。

  那么,双方所说的委托书,又是怎么回事呢?

  (采访)购房者罗女士:她说)我闺女不同意卖了,我也没权利卖。

  原来啊,当初与罗女士签合同的,不是房子的产权人,而是产权人的母亲。这做买卖,讲的就是个你情我愿,你也不能强迫对方非卖不可啊!可这合同都签了,按约定,卖方是要赔偿罗女士违约金的。

  (采访)购房者罗女士:按总房款的5%赔付违约金,应该是4万块钱,但是对方代理人他母亲就是说,我现在没看到我闺女的委托书,我闺女不让我卖这房子,合同不成立我也没必要赔你违约金。

  罗女士说,由于房主在国外,整个交易过程,都是房主的母亲在操办,最终签合同,也是房主的代理人签字的。在签合同时,确实没有见到房主的授权委托书,那么,这房主,究竟是不是同意卖房呢?

  (采访)房屋中介经理:(记者:跟房主本人沟通过吗?)对。(记者:她当时同意卖房子吗?)没问题,要不然她怎么会配合做这些手续呢。

  因为没有授权委托书,卖方一口咬定,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既然这个授权书这么重要,那么,当初在没有见到授权书的情况下,罗女士为什么还会在购房合同上签字呢?

  (采访)购房者罗女士:当时我们特别信任她,也信任中介,因为我们觉得中介能够审核清楚房屋合法性,能够过户买卖的情况下,我们才同意跟他签订合同。

  那么,这房地产中介,在这里有没有责任呢?

  (采访)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文礼:收取委托人的中介费,享受的是一个权利,你就履行一个义务,这个业务就是提供一个缔约的信息,这还不足够,应该说这个信息是真实的。

  律师认为,要保证买卖的正常进行,中介公司起码要尽到对房屋信息的审查义务,在这个案件中,要求房主出据一份书面的委托授权书,就是中介公司的最基本义务。既然是最基本的义务,那中介公司为什么没有做呢?

  (采访)房屋中介经理:不是说所有的客户签约时手续都特别齐,因为您也知道,现在中介行业本身竞争挺激烈的,在我们合同如果卖房看完了稍微有点犹豫,就会跟别家签了,也可能会这种情况,因为这个房主买房子的时候就很犹豫。

  那么在没有产权人委托书的情况下,签订的买卖合同具不具有法律效呢?

  (采访)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文礼:现在只是没有书面委托书,但是并不代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中介在它居间过程中行为上存在一些瑕疵,正因为有了这样的一些瑕疵,给日后发生在这样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在房屋买卖中,如果产权人没有到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有正式的书面委托协议,才能降低购房风险。而中介公司作为一个专业的房产买卖机构,有能力也有责任提供合法有效的信息,来促成交易的完成。其实,因为中介的问题,而导致的纠纷还真不少,当然,受损的不止是买房人,这卖方也会吃亏。

  (采访)房主小李:您看这是我的房,去年九月份就想卖了,十月份通过中介也找到买家了,还签了合同,结果到现在,这房子还没卖出去了。

  这事倒真怪,既然已经签了合同,这房子怎么会卖不出去呢?小李说,去年,她找到中介,打算将自己住的一套37平米的公产房卖掉,没多久,中介就给小李找到了买家,签订了三方房屋置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小李得去房管局变更所有权,也就是将公产房变成小李的私产房后,再过户给买家,不过,当房管局重新评估房屋面积后,吓了小李一大跳。

  (采访)房主小李:当时去了之后觉得不对呢,上面的房屋面积是50多平米,我的房屋是30多平米,怎么变成50多平米了呢?

  经过重新评估,小李的房子一下子多了近二十平。按照每平米一万元的出售价来说,小李这笔买卖,亏了有20万。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采访)天津市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利:公产房转让的是使用权,商品房买卖的是所有权,面积计算上一个是建筑面积一个是计租面积,计算标准是不一样的。

  在转让过程中,公产房是以计租面积为准,也就是咱们平常说的使用面积。而商品房,是以建筑面积进行交易的,建筑面积包括使用面积还有公摊面积等,因此建筑面积会比使用面积大很多。

  (采访)房主小李:当时中介公司根本没有跟我说这个情况,所以当时我也不了解,就按这个平米数签的合同,然后现在就是买方肯定愿意买,因为他赚大了,然后我现在不想履行这个合同了,因为房屋面积相差太多。

  律师说,小刘之所以在这次交易中吃了亏,就是没有严格按照公产房的买卖程序走。按照公产房正常的转让程序,卖方需要把房子,先过户成自己的私产,再按商品房出售;或者产权不变,直接到指定的机构办理承租人置换手续。但由于中介急于做成这笔买卖,把公产房与普通私产房混同买卖,打乱了公产房的买卖顺序,最终导致了纠纷。直管公产房的产权是政府所有,对于这类房屋的买卖,天津市,其实有着严格的规定。

  (采访)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杨菊生:天津市直管公房办理置换业务,现在只有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受房地产总公司的委托,来办理置换业务,其它的单位和个人是没有权利来经营和办理的。

  但在随后的调查中,记者发现,现在很多不具备资质的中介,却也在承接公产房的买卖。

  (暗访)房产中介公司业务员:(记者:公产房要交易的话在这里交易可以是吗?)没问题,(记者:办理房屋置换也没问题?)对,没问题。

  (暗访)房产中介公司业务员:和私产房一样,可以办。

  调查中,几乎所有的中介都告诉记者,他们可以做公产房的置换业务,操作流程和私产房买卖一样。为了让记者放心,一些中介还承诺,买方、卖方和中介要共同签订一个房屋置换合同,这个合同和私产房合同一样,具备法律效力。

  (暗访)房产中介公司业务员:(记者:是房屋买卖合同吗?)对,就是买卖合同,(记者:那签了这个合同就是说这房子?)已经成交了。(记者:等于说在您这里签一个合同,公产房就可以过户可以置换了?)对对,这个有法律效力的。

  那么,这个所谓的“置换合同”,是不是法律认可的有效合同呢?

  (采访)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杨菊生:本身合同是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杨菊生说,公产房的产权人代表,是天津市房产总公司。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进行房产使用权的变更,但前提是一定要经过产权人的同意,如果在产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公产房卖掉了,当然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房子对于任何一个家庭来说,都是大宗消费,因此在买卖时,我们劝您要慎之又慎,该有的凭证一定要有,该走程序一定要走,因为很多时候不出纠纷没事,一旦发生纠纷,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是件麻烦事儿。

稿源 天津电视台--财经视界 编辑 蔡玉昕 [进入天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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