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今后各医疗服务单位必须向社会主动公开群众关心的医疗费用等信息。对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公开内容不真实的,市民可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