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有一个特别受大家关注的,那就是《保险法》草案。这次修订草案中最受关注的就是,将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
在这次保险法修订草案中,删去了现行《保险法》中一些有关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限定,比如,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等。同时,修订案中还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其中包括可以买卖有价证券和进行不动产投资等。
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是,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而通过审议的草案中修改为保险资金可以用于银行存款、买卖有价债券,增加规定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这是我国《保险法》首次明确保险公司可以投资不动产。
业内人士认为,经过这次修改,近两年来备受保险公司青睐的企业债和公司债将得以“正名”,涵盖进有价证券中。同时,修订草案中添加的不动产投资则被业内人士解读为保险公司可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
其实,去年开始,已经有多家保险公司涉足了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但是一直没有得到法律正名,走的都是特批渠道。而且,对于“保险资金是否可以投资房地产”也一直没有明确说法。那么,这次修订《保险法》时是怎样的考虑呢?《财经视界》的记者联系到了参与此次《保险法》修订的专家,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朱铭来教授,来了解一下修订的背景。
(电话采访)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朱铭来:保险资金比如寿险等有很多是长期资金,而不动产的投资收益期也比较长,很稳健。按照保险学上资产负债长期理论来讲,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比较合适。而且目前我国保险资金的中长期投资少。
另外,朱铭来教授还透露,在专家参与撰写的建议稿中,保险投资的项目分得更细,共有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八种渠道。而提交审议的送审稿中最终只保留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这四类,而非八类,这主要是为以后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留出了空间。另外,《保险法》修订之后,虽然明确了投资的总体范围,但是草案并没有对具体的投资形式和比例上限做出规定。
(电话采)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朱铭来:出于资金运用安全和稳健的考虑,具体比例等权力下放给保险监管机构具体制定。
不过,朱铭来教授也解释说,不动产到底是纯商业性的还是包括基建项目在内,目前还没有明确界定。另外在防范投资风险方面,如何做担保和抵押,也还需要细节上的完善。
(电话采访)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朱铭来:不动产比证券稳定,长期性。对于整个金融体系尤其是保险业提高抗风险能力还是有一定好处的。另外也促进医疗等体系完善。 |